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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沙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2-11-01
  • 请参人员按暂定标准将2011年度应缴社会保险费足额存入到指定代扣缴的存折(或银行卡),待新基数出台后,将补收新、标准差额部分的社会保险费。从2010年度开始长沙市社会保险年度由当年的4月1日到次年的3月31日改为自然年度(即1月1日到12月31日)。
    长沙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1-01-06
  • 长沙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3-12-11
  •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人力资源社会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人力资源社会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长沙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3-07-17
  • 长沙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3-11-28
  •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障局长沙市财政局2017年2月9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征收与结算相关问题的意见为顺利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规范新制度启动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的征收工作,明确用人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提高征收效率,防范经办风,根据相...
    长沙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7-02-14
  • 长沙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6-07-15
  • 长沙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6-07-15
  • 长沙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6-07-15
  • 一、公告事项核心内容概要未按照《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规定,及时到安置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的,在办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前,对应社权益将不予确认,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将由个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1...
    长沙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