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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 文件类型: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202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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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件类型: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202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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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件类型: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202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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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10
政策文件
一、制定背景2020年12月28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省级层面明确了我省的立户分户、出生登记、死亡登记、迁入登记、迁出及注销登记、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补登恢复等户口登记政策。为贯彻落实《管理办法》,便于基层公安机关把握政策和规范操作,省公安厅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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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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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国务院印发《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国发〔2024〕17号),提出了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落户限制、推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等新的要求,为今后开展户籍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因此,原《办法》已不能很好地满足新形势下户籍管理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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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4-23
第三章 出生登记第七条新生儿出生后,其监护人或者户主应当在1个月内,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第八条 新生儿出生后,未在1个月内申报登记,但是申报登记时未满3周岁的,仍按“出生登记”规定办理;申报登记时年满3周岁的,按“户口补登”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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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4-23
第三章 出生登记第七条新生儿出生后,其监护人或者户主应当在1个月内,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第八条 新生儿出生后,未在1个月内申报登记,但是申报登记时未满3周岁的,仍按“出生登记”规定办理;申报登记时年满3周岁的,按“户口补登”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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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4-02
第三章 出生登记第七条新生儿出生后,其监护人或者户主应当在1个月内,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第八条 新生儿出生后,未在1个月内申报登记,但是申报登记时未满3周岁的,仍按“出生登记”规定办理;申报登记时年满3周岁的,按“户口补登”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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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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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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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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