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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市监局、长沙县人社局:经长沙县人社局核实:该个案依照双方签订的“学习协议”明确注明“为了加强自身美学修养,提高自身素质参加学习”,该个人兴趣培养无职业属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含职业培训机构)由教育或人社部门处理,但前提是属于“职业培训”范畴。
发布时间:2026-01-23
发布时间:2025-04-27
长沙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