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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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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建立督办问责:将噪治理效纳入部门绩效考核,对诿扯皮、处置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批评。噪声污染治理绝非"事",而是乎民福祉与政府形象的"大事"。若此项问题在15个工作日内仍未得到实进,群众将依据相规定,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治理不作为、慢作为问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发布时间:2023-06-06
  • 发布时间:2023-06-06
  • 发布时间:2024-07-18
  • 发布时间:2023-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