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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明确如下: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二、实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代扣代缴...
发布时间:2021-10-16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起草了《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在2021年8月6日前,自行下载填写《征求意见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省财政厅电子邮箱hnczt_...
发布时间:2021-07-29
为落实中央降费政策、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起草了《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2025年3月24日至4月8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内未收到不同意见。现已制定出台该政策文件。下一步,我厅和省委宣传部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推动文件的落地施...
发布时间:2025-05-07
发布时间:2025-03-24
二、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百分之二十。三、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降低百分之二十。
发布时间:2019-08-23
为推进代理记账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行为,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起草了《湖南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4年12月3日至2025年1月2日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内未收到不同意见。下一步,我厅和省税务局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制定出台该政策文...
发布时间:2025-01-21
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利用财政、税务、审计等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健全财政监督网络系统,逐步实现监管数据采集、分析、预警信息化。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财政、财务、会计违法行为和财政监督人员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
发布时间:2016-03-18
湖南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