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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3号)第4条第1款:“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
    双牌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12-20
  • 权责清单
    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内的,由本部门主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审批,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的,由本部门主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其中,一次性统计调查表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定期性统计调查表由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第十三条各...
    双牌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12-20
  •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县统计局行使层级实施依据《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1号)第12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的,还可处以1000元...
    双牌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11-22
  •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第38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
    双牌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12-20
  •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的;(五)转移、隐匿、篡改、...
    双牌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12-21
  •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县统计局行使层级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第42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双牌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12-21
  • 双牌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7-10
  • 双牌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4-11
  • (三)就与检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进行检、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
    双牌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12-22
  • 双牌县统计局2023年整体绩效报告
    双牌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