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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文件类型: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20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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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文件类型: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20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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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 文件类型: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201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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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资兴市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 文件类型:资兴市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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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资兴市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 文件类型:资兴市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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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兴市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 文件类型:资兴市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2017-08-24
服务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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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口头警告的处罚
资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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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资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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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驾驶人的处罚
资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互动[查看更多]
一、采购项目基本信息1、采购项目名称:东江鱼休闲食品加工提升项目食品设备采购2、委托代理编号:hnxxzg2025-cz-0473、采购项目预算:3300000.00元4、评标方法:þ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5、合同定价方式:þ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6、合同履行期...
资兴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5-09-30
学校风采
会后,家长代表实地参观了学校食堂,从食材储存、加工制作到餐具消毒,全程查看操作细节,对食堂的规范化管理给予肯定。午餐时段,家长代表与学生共同用餐,亲身体验餐品质量与口味。家长代表表示,食堂菜品营养均衡、卫生达标,孩子吃得安心,家长也更放心。此次活动增强了家校沟通,推动了校园膳食管理的透明化。
资兴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5-09-12
2025(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示目录(2025年).docx翻译搜索复制
资兴市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5-09-19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
资兴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5-07-11
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重金属等污染物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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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11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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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11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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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11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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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11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老姜、干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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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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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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