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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项
第八条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正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沅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7-22
行政执法依据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正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二条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
沅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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