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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16日,汉寿县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农产品质量安全中队执法人员前往港城水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出示了检测报告,当事人主动承认违法事实,本机关于2025年7月16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养殖基地位于汉寿县坡头镇,养殖外塘面积120亩,本次港城水有限公司销售的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2...
    汉寿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9-29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经营...
    汉寿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7-23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经营...
    汉寿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7-23
  • 要坚持把培育壮大农产品深加工作为主攻方向,立足资源优势,进一步强龙头、补链条、树牌,推动业提质增效、提档升级。要大力引进、培育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业规模,牢固树立牌强意识,逐步把农产品资源优势转化为业优势和经济优势,助力全县农产品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责任编辑:邹宜蕊)
    汉寿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3-14
  • 之规定,应认定为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农产品企业、民专业合作社、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汉寿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2-11
  • 之规定,应认定为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农产品企业、民专业合作社、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汉寿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2-11
  • 汉寿县村局表示,将精准筛选绿色蔬菜、生态禽蛋等产品,保障食材四季稳定供应,全力搭建一条从田间地头直通都市餐桌的直采供应链。青子衿餐饮实业有限公司表示,将积极助力汉寿县乡村振兴,优先采购脱贫户种植、养殖的农产品,实现业帮扶与公益回馈良性循环。
    汉寿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2-06
  • 汉寿县村局表示,将精准筛选绿色蔬菜、生态禽蛋等产品,保障食材四季稳定供应,全力搭建一条从田间地头直通都市餐桌的直采供应链。青子衿餐饮实业有限公司表示,将积极助力汉寿县乡村振兴,优先采购脱贫户种植、养殖的农产品,实现业帮扶与公益回馈良性循环。
    汉寿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2-06
  •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农产品企业、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
    汉寿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2-14
  • 根据湖南省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农产品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发〔2024〕43号)文件精神,汉寿县村局会同财政局等单位,于2024年12月2日至5日,对全县实施2024年农产品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的实施主体进行现场验收。现将验收结果及奖补资金明细表予...
    汉寿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