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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本法所称耕地,是指于种植农作物的土。第三条耕地占用税以纳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为计依据,按照规定的适额一次性征收,应纳额为纳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额。第四条耕地占用税额如下:(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区(以县、自治县...
    政府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0-01-19
  • 此外,考虑到占用、牧草、农田水利、养殖水面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按当额的80%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规定,在我省执行已有10多年,根据征纳双方普遍理解和接受的实际情况,草案拟规定,对占用这些方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耕地占用税具体适额在当额的基础上降低2...
    常德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19-07-31
  • 为保护基本农田,今年来,沙坪镇财政所和国土部门对从2003年起全镇建房户进行了全面的清查和征收,截止到11月底,共清收契2.68万元,耕地占用税7.89万元,使得未批修建、少批多、批劣优的建房手续得到严格的落实,规范了乡镇建房秩序,保护了基本农田的安全,保障了国家粮食生产。
    桃源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9-11-23
  • 为增加财政收入来源,今年来,县财政局广泛开展契耕地占用税政策宣传,提高了社会各界对契耕地占用税政策法规的认知度,增强了纳人自觉纳的意识,营造了良好的纳氛围。针对收支矛盾突出和征管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今年3月,县财政联合国土、房产等部门,对全县“两”征管情况进行了集中清查,取得...
    桃源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9-07-15
  • 根据《财政部国家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方财政耕地占用税与契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2009〕37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务局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湘财办〔2010〕21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就耕地...
    桃源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0-09-01
  • 2025年9月11日,桃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印发《关于废止〈关于整治小区顶楼平台“圈占用”的通告〉(桃城执发〈2021〉5号)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关于整治小区顶楼平台“圈占用”的通告》(桃城执发〈2021〉5号)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桃源县政府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5-09-12
  • 桃源县政府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5-09-12
  • 经清理,桃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决定:废止《关于整治小区顶楼平台“圈占用”的通告》(桃城执发﹝2021﹞5号)。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桃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5年9月11日...
    桃源县政府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5-09-11
  • 经清理,桃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决定:废止《关于整治小区顶楼平台“圈占用”的通告》(桃城执发﹝2021﹞5号)。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桃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5年9月11日...
    桃源县政府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5-09-11
  • 桃源县政府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5-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