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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保护范围第五条核厂址保护区包括:征地边界、非居住区、水域保护区、规划限制区、厂址半径10km范围、核站输线路通路、大件运输道路、核大件专码头及取排水口涉及的江岸线。其范围分别如下:(一)征地边界指已征地766亩区域及核厂区拟征地红线图内区域(共约3000亩),征地边界设置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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