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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将自产、委托加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应属于视销售货物行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
    岳阳市教育体育局 发布时间:2014-01-07
  • 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将自产、委托加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应属于视销售货物行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
    岳阳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4-01-07
  • 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将自产、委托加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应属于视销售货物行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
    岳阳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4-01-07
  • 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将自产、委托加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应属于视销售货物行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
    岳阳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14-01-07
  • 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将自产、委托加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应属于视销售货物行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
    岳阳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4-01-07
  • 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将自产、委托加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应属于视销售货物行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
    岳阳市人防办 发布时间:2014-01-07
  • 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将自产、委托加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应属于视销售货物行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
    岳阳市档案局 发布时间:2014-01-07
  • 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将自产、委托加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应属于视销售货物行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
    岳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4-01-07
  • 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将自产、委托加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应属于视销售货物行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
    岳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01-07
  • 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将自产、委托加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应属于视销售货物行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
    临湘市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4-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