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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军队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优先使用存量军用土地;确需新增建设用的,应当符合国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制等要求,尽可能使用未利用,并依法办建设项目用相关手续。军队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耕;确需占用耕的,应当依法落实耕占补平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空间...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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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军队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优先使用存量军用土地;确需新增建设用的,应当符合国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制等要求,尽可能使用未利用,并依法办建设项目用相关手续。军队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耕;确需占用耕的,应当依法落实耕占补平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空间...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09-24
  •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5-09-28
  • 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布局、结构、用途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保有量、建设用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布局,综合利用下空间,合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第四条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
    石峰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5-08-21
  • 为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规范国资源管理,提高国资源管理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株洲县土地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其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研究和制定土地管理方面的政策性文件或实施意见;审议和决策重大土地问题。县土地管理委员会由县长任主任,分资源、财政工作的副县长任...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0-06-30
  • 茶政办函〔2020〕14号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茶陵县土地管理委员会”和“茶陵县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为便于开展茶陵县土地管理工作,现正式启用“茶陵县土地管理委员会”和“茶陵县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章。
    茶陵县政府 发布时间:2020-12-15
  •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0-07-06
  •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0-07-06
  • 4月27日,我市举办《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简称《办法》)专题学习培训会议。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邓建华现场开讲。邓建华围绕《办法》制定的背景、原则、体例结构、修订亮点等方面,对全省自然资源督察执法工作的工作机制、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进行深入细致讲解。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04-29
  • 2014年以来,茶陵县国资源局认真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清工作思路、抓紧工作落实,从坚持最严格的耕保护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制度、维护群众权益和转变职能四方面入手,深入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重点做好四方面工作:一是坚持最严格的耕保护制度,通过规划控和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严防死守耕红...
    茶陵县政府 发布时间:2014-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