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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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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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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大力宣传社会工作事业,2019年3月20日上午,杨桥镇社工站联合杨桥镇阳光宝贝幼儿园开展了一场以“追梦新征程社工在行动”为主题的社工宣传活动。本次活动从农村留守儿童为切入点进行宣传和策划,全园30余名留守儿童参加了本次活动。活动开始的前一天,杨桥社工站的社工们与杨桥镇阳光宝贝幼儿园园长取得联系,...
衡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4-25
为了大力宣传社会工作事业,2019年3月20日上午,杨桥镇社工站联合杨桥镇阳光宝贝幼儿园开展了一场以“追梦新征程社工在行动”为主题的社工宣传活动。本次活动从农村留守儿童为切入点进行宣传和策划,全园30余名留守儿童参加了本次活动。活动开始的前一天,杨桥社工站的社工们与杨桥镇阳光宝贝幼儿园园长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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