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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二条:有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拘留或者五百元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日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方法威胁他人身安全的;(二)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7-11-28
  • 《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二条:有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拘留或者五百元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日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方法威胁他人身安全的;(二)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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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二条:有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拘留或者五百元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日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方法威胁他人身安全的;(二)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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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二条:有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拘留或者五百元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日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方法威胁他人身安全的;(二)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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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二条:有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拘留或者五百元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日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方法威胁他人身安全的;(二)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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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二条:有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拘留或者五百元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日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方法威胁他人身安全的;(二)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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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二条:有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拘留或者五百元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日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方法威胁他人身安全的;(二)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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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二条:有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拘留或者五百元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日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方法威胁他人身安全的;(二)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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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了大力宣传作事业,20193月20日午,杨桥镇社工站联合杨桥镇阳光宝贝幼儿园开展了一场以“追梦新征程社工在行动”为主题的社工宣传活动。本次活动从农村留守儿童为切入点进行宣传和策划,全园30余留守儿童参加了本次活动。活动开始的前一天,杨桥社工站的社工们与杨桥镇阳光宝贝幼儿园园长取得联系,...
    衡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4-25
  • 为了大力宣传作事业,20193月20日午,杨桥镇社工站联合杨桥镇阳光宝贝幼儿园开展了一场以“追梦新征程社工在行动”为主题的社工宣传活动。本次活动从农村留守儿童为切入点进行宣传和策划,全园30余留守儿童参加了本次活动。活动开始的前一天,杨桥社工站的社工们与杨桥镇阳光宝贝幼儿园园长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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