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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2017年6月以来,刘某、曹某夫妻二通过网络了可以购入公民身份证信息倒卖获利,遂产生牟利的想法。曹某通过网络购买了2000套公民身份证信息,刘某在网上找人制作用于贩卖公民身份证信息的网站,二将2000套公民身份证信息给网站制作者上传网站上,并在网站留下微、支付宝二维码的付款方式。
    衡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9-08-15
  • 《中华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7-11-28
  • 《中华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7-11-28
  • 《中华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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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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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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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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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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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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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户籍身份
    验原件及1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一张a4纸上。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