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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7-11-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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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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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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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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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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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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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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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熟谙网络购物的朱某立即意识到,自己所购买的手机号码之前已经有人使用过,并与支付宝绑定了。于是,他利用手机号码的找回密码功能,并碰巧徐某未进行实名认证且账户余额很少,于是就将手机号码所注册的支付宝密码查了来。
    衡阳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5-01-19
  • 祁东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3-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