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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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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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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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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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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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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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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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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下列1216人向天心区提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经过初步审查、专家审查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现将拟认定人员情况公示如下(见附件)。公示时间为2023年7月19日至7月21日,公示期间(法定休息日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实名制向天心区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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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下列218人向天心区提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经过初步审查、专家审查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现将拟认定人员情况公示如下(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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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1
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申请人确定任教学科须与报考专业相同(该类申请人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时考试形式请选择“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申请人认定的任教学段与任教学科须与《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上的任教学段与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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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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