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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强化建筑施工领域建设单位安全生产 首要责任的通知
- 文件类型:各单位系统文件
- 发布日期:2024-02-19
- 文号:长住建发〔202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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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期(总第152期)
长沙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四日长沙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促进有关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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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2-04
二○一○年十二月四日长沙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促进有关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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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2-14
第09期(总第69期)
长沙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五月十二日长沙市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落实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临路(街)所有的单位、门店、住户(以下均称责任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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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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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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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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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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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4-14
第05期(总第05期)
第四条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条长沙市监察局负责对本制度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行政主体审批人责任:(一)行政首长及其副职人员为行政主体审批人,行政首长对本行政主体的具体审批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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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05-08
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在维护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责任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大力遏制耕地抛荒,积极发展双季稻种植,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确保粮食产量基本稳定;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培育新型粮食经营主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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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12-22
第14期(总第33期)
第二章职责与任务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专(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并对本单位发生的社会治安问题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经济和行政责任。单位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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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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