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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地方性法规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因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资源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土地开发整理机构负责土地开发整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07-03-07
  • 针对项目立项申报、实施、验收等各环节,出台了一系列操作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市国资源局建立了招投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库;市国资源规划设计测绘院成立了土地开发整理设计室;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建立了评审专家库。该市土地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的经验得到省国资源厅的充分肯定,并在全省推广。严格的管理确保了工程质量...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时间:2007-11-23
  • 近年来,桂阳县在土地开发整理中坚持“五个不实施”的原则,即得不到群众支持和拥护的项目不实施,与民争利的项目不实施,准备不充分、配套措施不完善的项目不实施,有可能诱社会不稳定因素的项目不实施,没有通过规划的项目不实施。全县从土地开发整理中得到实惠的农民达2万余人。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时间:2005-12-13
  • 对农村区林、田、路、渠等进行综合整治。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可以增加耕面积、恢复土地可利用功能、提高耕综合生产能力。与土地开发整理的3种类型相对应,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分为土地开发项目、土地复垦项目、土地综合整治项目3种类型。    迄今为止,国家层面尚未就土地...
    湖南省审计厅 发布时间:2024-11-11
  • 这是国资源部19日在福建漳州召的全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会议上布的《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中提出的明确要求。《意见》提出,要严格控制未利用土地开发,加大生态退耕区基本农田的土地整理力度,提高土地产出效益,保护生态环境。要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土地效益。《意见》提出,凡闲置的土地...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时间:2003-10-20
  • 少数不法人员借土地开发之名,未经林业部门允许,擅自进行土地开发,造成林被毁,水流失。针对这一现状,新化林业局召班子成员会议,采取措施规范林开发。为确保生态安全,今后我县土地开发必须坚持一个原则:不能破坏生态,不能造成水流失,不能破坏森林资源,严禁借土地开发之名非法毁林垦。今后用来开发...
    湖南省林业局 发布时间:2012-10-16
  • 由于社会经济飞速展,农民对土地开发利用也越来越频繁。有极少数不法人员借土地开发之名,未经林业部门允许,擅自进行土地开发,造成林被毁,水流失。针对这一现状,茶陵林业局召专题会议,采取措施规范林开发。会议形成了一致意见,对批准程序进行了规范:第一,林所有者或使用者向林业部门提交报告,报告要...
    湖南省林业局 发布时间:2012-10-18
  • 近年来,为加强对土地开发项目资金的监管,桃江县财政局严格落实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严把资金拨付关口。一是严把申请关。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该局严格审查核实拨付申请所需材料,包括拨款申请书、中标通知书、合同书、监理意见、领导审核意见等,确保资料完备无差错。二是严把现场核查关。在申请拨款之前,该局...
    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15-10-29
  • 我国首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的方性法规《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去年11月30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后,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严格了资金管理,规定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制度。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时间:2007-03-02
  • 为遏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中腐败案件易态势,省纪委、省人民检察院、省监察厅、省国资源厅、省预防腐败局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加快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防腐败机制建设的意见》。《意见》规定,我省将实行项目建设队伍廉洁准入制。国资源部门严格审查竞标人资质、实力、信誉等级,并将审查结果送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对...
    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1-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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