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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加强国有产管理,有效整合国有源。公证处由行政体制转为事业体制时,对国有产进行清点,正在使用的产继续划归该公证处使用,公证处不需要的可以退回司法行政机关。按政策提取的发展、福利、住房、医疗、养老、失业等基金一律划归公证处,对政策规定属于个人的,应划归公证人员个人所有。
    发布时间:2017-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