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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须知
(五)来信人需承担因信件内容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六)向信箱恶意发送信件,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4-06-05
发布时间:2023-04-12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