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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动态
自2023年以来,在雨湖区民政局的指导下,鹤岭镇社工站紧紧围绕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积极链接资源,大力推动社会工作建设,已实现全镇21个村社区社工室全覆盖,在健全完善社工政策体系、营造社工发展环境、培养社工人才队伍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目前,全镇共有持证社工16人。
雨湖区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4-04-03
食品药品监管
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流通记录、资料留存规定的处罚.doc
雨湖区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2-10-09
食品药品监管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雨湖区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3-10-23
要闻转载
雨湖区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3-03-05
要闻转载
雨湖区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2-03-1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2009年8月27日修正)【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
雨湖区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2-06-13
未建立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相关记录或者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的处罚.doc
雨湖区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0-12-23
雨湖区市场监管局
未建立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相关记录或者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的处罚.doc
雨湖区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0-12-23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之一,未建立医疗器械流通相关记录或者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行政相对人权利:依法享有知情...
雨湖区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3-1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雨湖区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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