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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2023年以来,在雨湖区民政局的指导下,鹤岭镇社工站紧紧围绕加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积极链接源,大力推动工作建设,已实现镇21个村社工覆盖,在健完善社工政策体系、营造社工发展环境、培养社工人才队伍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目前,镇共有持社工16人。
    雨湖区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4-04-03
  • 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流通记录资料留存规定的处罚.doc
    雨湖区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2-10-09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门依法予以处分。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门移送、上级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责任:在调或检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件,询问或检应制;执法人员与当事...
    雨湖区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3-10-23
  • 雨湖区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3-03-05
  • 雨湖区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2-03-1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2009年8月27日修正)【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令第17号)【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
    雨湖区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2-06-13
  • 未建立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相关记录或者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的处罚.doc
    雨湖区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0-12-23
  • 未建立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相关记录或者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的处罚.doc
    雨湖区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0-12-23
  •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之一,未建立医疗器械流通相关记录或者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门向会公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门依法予以处分。行政相对人权利:依法享有知情...
    雨湖区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3-10-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为统计调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雨湖区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2-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