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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旅游产品,树立主席形象
2019-04-11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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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9
公益事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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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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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01
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依据《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九条“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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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9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六条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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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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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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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04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二十三条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直销员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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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30
为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鼓励和支持企业新产品开发及产业化,省工信厅组织编制并发布《2021年度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新产品推荐目录》,有效期3年。省工信厅将对目录产品加大宣传推介、市场开拓和商业模式培育等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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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17
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九条“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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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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