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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依据《食品召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8号)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保存召记录,主要容包括食品召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 重庆市潼南区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3-11-16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3-11-16
  • 网站址http://www.wtgxj.com/将于近期关停,网站信息已全部采集至新页http://wtj.shaoshan.gov.cn/index.aspx。特此公告。韶山市文化体育局办公室2017年4月28日...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7-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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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农业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备注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 详见附件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0-09-25
  • 韶山市人社局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0-12-04
  •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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