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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农业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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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8
行政处罚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环境保护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转让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收转让者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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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9
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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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0-17
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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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0-17
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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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0-17
公益事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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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23
韶山市卫生健康局4—6月许可信息汇总表(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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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7-10
韶山市卫生健康局4—6月许可信息汇总表(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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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7-10
韶山市卫生健康局4—6月许可信息汇总表(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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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7-10
韶山市卫生健康局7—8月许可信息汇总表(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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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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