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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山市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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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商务粮食局实施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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