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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3-11-17
  •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3-11-17
  •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4-03-14
  • 被投靠一方的户籍地址已被拆迁、或自然消失的,不得落户在已拆迁地址或已消失地址。•办理材料:收养的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收养证、被投靠户籍地址(湘潭落户方)的房产证;房产所有者非被投靠的直系亲属(父母、女),还需取得房产所有者的同意落户意见书。
    韶山市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4-05-15
  • •申请条件:公民死亡后或被法院宣告死亡后•办理材料:死亡户口簿、身份证、死亡相关证明(在医疗卫生机构、来院途中死亡的,或者在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凭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韶山市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4-05-15
  • 韶山市公安局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0-11-30
  • 韶山市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1-11-15
  • 韶山市公安局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0-11-30
  • 类别行政许可实施主体韶山市公安局实施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二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住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申请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备注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30
  • 审核转报类事项
    类别审核转报类实施主体韶山市公安局实施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公安部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作的通知(公通字【2000】73号)备注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