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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商务粮食局实施依据《粮食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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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交运输局实施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民共和国交运输部中华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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