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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项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农业局实施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备注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8
  •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3-07-04
  •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环境保护局实施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转让者所在地县以上地方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收转让者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罚款。备注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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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3-06-06
  •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室)实施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称或者姓,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30
  •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3-07-04
  •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室)实施依据《企业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第二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称或者有其侵犯他人企业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可以向侵权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求处理。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