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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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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9
韶山市融媒体中心讯(记者:杨扬胡曦)4月1日,韶山汽车站恢复全线客运,班次恢复量达70%,为全面复工复产提供运输保障。记者在韶山汽车站看到,购票窗口前和候车室里,工作人员正耐心进行疏导,确保站内乘客保持安全距离、不拥挤;同时,严格按照核定的班次、站点和线路售票检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风险防范。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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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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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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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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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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