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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项名称、事项办理部门、办理进展等
    韶山市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1-07-21
  •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1-07-21
  • 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书和相关文字、符,误导公众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对混淆使用认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备注...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5-06-23
  •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3-08-13
  • 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依据《有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第八条第二款“认证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的有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0-04-17
  • 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依据《认证培训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1)第三十二条“认证培训构涂改、出租、出借批准书或者以分包本认证培训业务、委托招生等形非法转让认证培训业务的,责令...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 类别行政检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当按照规,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7-07
  • 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依据《认证培训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1)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买卖、伪造或者冒用批准文件、认证培训书以及其他认证培训明文件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