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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23
行政处罚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商务粮食局实施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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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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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8-02
其他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其他行政权力实施主体韶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实施依据《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防空警报信号发放工作。广播、电视和通信运营企业等单位以及设有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单位接到发放警报信号的命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发放,不得延误。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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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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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8-12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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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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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7
重庆市潼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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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7
要闻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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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8-21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号)第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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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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