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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行政处罚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室)施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称或者姓,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30
  •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0-10-30
  • 事项称设定依据行政相对权利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结果送达方式办理地点办理机构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自由裁量标准;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
    韶山市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0-10-30
  • 事项称、事项办理部门、办理进展等
    韶山市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1-07-21
  •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1-07-21
  •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1-05-24
  • 示表.xl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2-12-08
  • 事项称行政处罚施主体韶山市农业局施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备注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8
  • 类别行政处罚施主体韶山市环境保护局施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转让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收转让者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罚款。备注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 事项称行政处罚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室)施依据《认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第十二条“不得利用产品认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为其...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