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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项称、事项办理部门、办理进展等
    韶山市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1-07-21
  •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1-07-21
  • 事项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农业局实施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8
  •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3-07-04
  •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环境保护局实施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九条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转让者所在地县以上地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收转让者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罚款。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3-07-04
  • 在多了解情况后,执法员对商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同时责令商家退还定金。面对执法员的批评,商家一开始有些情绪。执法员语重长地说:“我们是主席家乡,韶山品牌靠大家守护。游客远道而来,更要以服务赢得口碑啊!”在执法员耐的教育,商家诚恳道歉并退还了定金。游客收到退款后连连称赞:“没想到这...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5-05-21
  •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3-07-04
  •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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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3-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