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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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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2-12-08
  • 事项称行政处罚施主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施依据《认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总局令第63号)第十二条“不得利用产品认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为其服务、管理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为其...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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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项称行政处罚施主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施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第八条第二款“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 事项称行政处罚施主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施依据《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1号)第三十二条“认证培训机构涂改、出租、出借批准书或者以分包本机构认证培训业务、委托招生等形式非转让认证培训业务的,责令...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 类别行政检施主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第六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7-07
  • 事项称行政处罚施主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施依据《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1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买卖、伪造或者冒用批准文认证培训书以及其他认证培训明文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 事项称行政检施主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施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第三条地方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 事项称行政检施主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施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第四条“地方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依负责所辖区域内有...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