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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行政许可实施主体韶山市公安局实施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二十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住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申请的,公安关发给定居证明。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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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核转报类事项
    类别审核转报类实施主体韶山市公安局实施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公安部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作的通知(公通字【2000】73号)备注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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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项名称行政许可实施主体韶山市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民族宗教和外事侨务港澳办公室、市计局)实施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