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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书和相关文字、符,误导公众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备注...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5-06-23
  • ”第四十九条“违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产品认证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书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备注...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 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依据《认证培训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1)第十二条“认证培训构涂改、出租、出借批准书或者以分包本认证培训业务、委托招生等形式非法转让认证培训业务的,责令...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 类别行政检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7-07
  • 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依据《认证培训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1)第十九条第一款“买卖、伪造或者冒用批准文件、认证培训书以及其他认证培训明文件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 事项名称行政检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第条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 事项名称行政检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依据《有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第四条“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 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依据《有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第四十七条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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