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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商务粮食局实施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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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7
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林业局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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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9
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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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25
公益事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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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23
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农业局实施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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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7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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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25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公安局实施依据1.《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四条:驾驶机动车时不得有使用耳机、耳塞收听广播以及查阅通讯信息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得使用干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装置;按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的不得更改、毁损行驶记录仪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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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30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农业局实施依据1.《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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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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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8-02
类别行政强制实施主体韶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七条第四款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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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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