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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交运输局实施依《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民共和国交运输部中华民共和国公部国家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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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项名称其他行政权力实施主体韶山市交运输局实施依《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运输部公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过有关专业构的系统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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