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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3-06-21
  • 事项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农局实施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渔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以处二万元以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备注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8
  •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环境保护局实施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转让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收转让者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罚款。备注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5-06-23
  •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室)实施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称或者姓,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30
  •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室)实施依据《企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第二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称或者有其侵犯他人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以向侵权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30
  •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安局实施依据1.《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拘留,以并处5000元以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拘留或者500元以罚款。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娱乐场所及其从员不得实施列行为,不得为进入...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30
  •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建设部令第124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义承揽程的,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30
  •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符合国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条件,经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30
  •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3-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