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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项称行政处罚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监督管理局、市食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施依据《有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第八条第二款“认证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的有产品地环境要求,以及有产品认证产品认证委托认证委...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 事项称行政检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监督管理局、市食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施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第条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 事项称行政检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监督管理局、市食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施依据《有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第四条“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 事项称行政处罚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监督管理局、市食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施依据《中华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九条“生、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处...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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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项称行政处罚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监督管理局、市食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施依据《认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第十二条“不得利用产品认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为其服务、管理体系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为其...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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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项称行政处罚施主体韶山市交运输局施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民共和国交运输部中华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破坏...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