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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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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04
韶山市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2-10-11
类别行政强制实施主体韶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实施依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254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相应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实施临时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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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7-07
防疫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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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15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公安局实施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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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30
类别行政强制实施主体韶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实施依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254号)第十条:对拒绝隔离、治疗、留验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拒绝检查和卫生处理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交通工具、停靠场所及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采取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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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7-07
公益事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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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23
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交通运输局实施依据《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令2002年第159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一下罚款:(一)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具、设施不按规足设置统一标志、标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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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7
行政处罚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商务粮食局实施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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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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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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