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相关度排序
- 按时间排序
- 搜全文
- 搜标题
相关结果约3461个
互动[查看更多]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30
政务公开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1-05-24
政务公开
公示表.xl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2-12-08
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农业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备注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8
行政处罚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环境保护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转让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收转让者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备注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第十二条“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第八条第二款“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行政处罚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第二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30
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依据《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1号)第三十二条“认证培训机构涂改、出租、出借批准证书或者以分包本机构认证培训业务、委托招生等形式非法转让认证培训业务的,责令...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公安局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30
-
韶山市人民政府
加载中
韶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