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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公安局实施依据1.《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四条:驾机动时不得有使耳机、耳塞收听广播以及阅通讯信息等妨碍安全驾为;不得使干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装置;按规安装行驶记录仪的不得更改、毁损行驶记录仪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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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韶山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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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其他政权力实施主体韶山市公安局实施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九十条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备注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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