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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依《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备注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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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公安局实施依1.《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2.《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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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公安局实施依1.《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2.《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30
  •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公安局实施依1.《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2.《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30
  •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公安局实施依1.《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2.《中华民共和国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第54条第2款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30
  •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公安局实施依1.《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2.《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30
  • 韶山市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2-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