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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农业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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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8
行政处罚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环境保护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转让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收转让者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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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9
政务公开
《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解读https://xtsj.xiangtan.gov.cn/14810/14814/content_12214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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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09
政务公开
执法人员语重心长地说:“我们是主席家乡人,韶山品牌靠大家守护。游客远道而来,更要以服务赢得口碑啊!”在执法人员耐心的教育下,商家诚恳道歉并退还了定金。游客收到退款后连连称赞:“没想到这么快就解决!韶山执法有速度,更有温度!”这起案例,只是韶山市场监管人日常工作的缩影。每一通电话、每一声诉求,我们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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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21
公益事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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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23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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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30
乡镇部门
在春耕备耕全面展开的关键时刻,市农业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以“放心农资下乡,保障春耕生产”为主题的农资执法大检查,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检查各农资经营店,送优质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迅速掀起春季农资打假强大声势,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农业局局长杨锡平表示,农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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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3-22
新闻出版版权
韶山市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2-10-26
行政处罚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第二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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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30
乡镇部门
从预算业务控制、收支业务控制、政府采购业务控制、资产控制等方面规范工作流程,明确职责权限提高管理效能,切实提高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及内部管理水平。同时,组织机关干职工进行内控制度的学习培训,让干职工能准确掌握内控原理、具体操作实施路径和流程,积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贯彻执行好内部控制规范实施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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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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