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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2-03-15
  •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商务粮食局实施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备注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7
  • 2、《中华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第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5-02-19
  •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5-06-23
  • 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农业局实施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使用兽药的、未建立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物的,或者将药品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物的...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7
  •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4-09-05
  • 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交通运输局实施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破坏...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7
  • 韶山市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2-11-02
  •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5-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