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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商务粮食局实施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备注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7
  •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机构收费标准办理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政策依据
    韶山市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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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公安局实施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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