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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商务粮食局实施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备注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7
  • 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林业局实施依据1、《中华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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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行政强制实施主体韶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七条第四款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行监督检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批准,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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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行政相对权利,强制对象,责任事项,强制措施,结果送达方式,办理地点,办理机构,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
    韶山市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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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韶山市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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