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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销售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一)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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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7
韶山市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2-11-23
联系方式:韶山市自然资源局304办公室 0731-55682579 附件1《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42号)附件2《收回收购土地申请表》收回收购土地申请表土地使用权人地块名称地块面积(平方米)地块坐落规划用途合同电子监管号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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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9-10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42号)文件精神,现面向社会征集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的企业积极报名,我局将按照政策要求充分考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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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17
行政处罚
2.《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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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30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29日事项名称行政检查实施主体韶山市农业局实施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三十六条: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或者正在使用的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实行回收。农业机械回收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制定。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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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9
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被取消鲜茧收购资格的鲜茧收购单位,应立即停止蚕茧收购活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第九条鲜茧收购单位不得转让、倒卖鲜茧收购资格证书,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其收购,不得接受无鲜茧收购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业务挂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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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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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4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林业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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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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